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尹**、尹**等与大冶**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大冶**道办事处、大冶**道办事处伍桥村民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明翠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黄**与大冶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冶市还地桥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贺幸福、江**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水平、闵*早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柯胜桥、邓**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查铎稳、陈**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