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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大冶**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大冶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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