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熊**与被告大冶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撤销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决定,改变了其具体行政行为,故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全起昌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全幸国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尹**与大冶**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黄**等与大冶**道办事处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大冶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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