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驳回通知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对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自愿撤回上诉,及自愿撤回对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李**撤回上诉;
二、准许李**撤回对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起诉;
三、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00025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