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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公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诉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主要上诉理由称,因本人的检举材料和诉求原件早已提交工商局,无法拥有原件,一审法院只需要求工商局提供出来就可,本人向其上级工商机关的投诉就已明确要求工商局依法处理,并且这些都是工商局应该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请求1、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2、由被告承担一、二审的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因检举移动、联通、三星捆绑程序抢劫消费者流量,及中国移动做假帐的问题,而起诉公安**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经审查,上诉人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罗**不是被诉行政不作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上诉人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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