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主委员会诉被上诉人荆州**理局、被上诉人胡**撤销房屋产权证一案,已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上诉人**主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主委员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刘**,被上诉人荆州**理局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李*,被上诉人胡**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荆州**理局对原审第三人胡**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进行更正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在当事人未诉的前提下一审作出认定,违反了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