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可能,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汤*、王**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5749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汤*、王**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74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