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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主要上诉理由称,1、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求主张是合宪合法合规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四)项、第九条之规定,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事实依法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在起诉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前,已向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陵县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陵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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