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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威**有限公司诉荆州市财政局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威**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荆**政局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荆**政局作出的荆财采投(2014)1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荆州市**有限公司承担。荆州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未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4)鄂沙市行初字第00010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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