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田**、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的可能,于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田**、廖**二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5749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田**、廖**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574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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