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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

上诉人诉称

法院(2015)鄂公安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龚**上诉称,侵权事实清楚足以证实,应维护诉权。本院认为,龚**提起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具体明确,

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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