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
上诉人诉称
法院(2015)鄂公安行立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龚**上诉称,侵权事实清楚足以证实,应维护诉权。本院认为,龚**提起诉讼的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具体明确,
且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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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洪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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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田**、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赵**、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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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王**、叶*、刘**诉荆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