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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社会养老保险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

上诉人诉称

(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后,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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