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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洪波诉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诉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障合法权益,判令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实质性作为(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毛**父亲毛**死亡事件是否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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