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因诉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区行立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保障合法权益,判令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实质性作为(立案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毛**父亲毛**死亡事件是否立案侦查,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