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侯**等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候耀祖、卢**、刘**、束**、蔡**、赵**、张**、谢**、肖**、吴**、罗本省、贺**、周**、代百楷、万**、卢**、周**、马**、刘**、周**、杨**、朱*、曹**、彭*、刘**、吴**、肖**、余**、张*传诉洪湖市城乡规划局、洪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洪湖市戴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洪湖市

上诉人诉称

人民法院(2015)鄂洪湖行立初字第0000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候耀祖、卢**、刘**、束**、蔡**、赵**、张**、谢**、肖**、吴**、罗本省、贺**、周**、代百楷、万**、卢**、周**、马**、刘**、周**、杨**、朱*、曹**、彭*、刘**、吴**、肖**、余**、张**以两个月的法定履行期限已到,为了更快进入诉讼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候耀祖、卢**、刘**等30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候耀祖、卢**、刘**、束**、蔡**、赵**、张**、谢**、肖**、吴**、罗本省、贺**、周**、代百楷、万**、卢**、周**、马**、刘**、周**、杨**、朱*、曹**、彭*、刘**、吴**、肖**、余**、张**撤回上诉,当事人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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