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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撤销通知书一案,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袁**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主要上诉理由称,(一)沙市区公安局与其指定的鉴定人互相勾结,层层作假;(二)国内众多刑案法医专家等一致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三)原审法院裁定书中的不受理理由是错误而片面的理解,应予驳回。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裁定;2、依法撤销鉴定人朱*2010年4月12日、2010年4月27日作出的鉴定报告及补充报告,并判决其鉴定报告结论及补充报告结论无效;3、依法撤销沙市区公安局2010年4月22日下发的u0026ldquo;(2010)033号鉴定结论通知书u0026rdquo;,并判决鉴定结论通知无效;4、依法撤销沙市区公安局2010年4月28日下发的u0026ldquo;(201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u0026rdquo;;5、依法判决起诉人有依法查阅沙市区公安局案卷里的全部案情材料,并获得复印件一份的权利;6、依法判决沙市区公安局由于故意不依法办案及胡乱办案,被迫让原告独自去取证及上访花费的费用22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针对上诉人袁**的儿子吴**死亡案件,作出鉴定结论及不予立案通知等行为,属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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