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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苏贤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苏**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起诉人苏**、苏**请查阅相关房产信息,并没有要求落实私房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属请求监利**理局信息公开,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于(2015)鄂监利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监**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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