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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