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刘**诉公安县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朱**与荆州**储备中心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洪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敖三喜与监利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龚**二审行政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汤*、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田**、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湖北威**有限公司诉荆州市财政局采购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张**、王**、叶*、刘**诉荆州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