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陶**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刘**诉公安县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冯**、朱**与荆州**储备中心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诉洪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敖三喜与监利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江陵县沙岗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龚**二审行政裁定书
苏**、苏贤烈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监利县人民政府、监利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