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诉被告公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16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汤*、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田**、廖**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卫计征决字(2014)第5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赵**、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区计生征决字(2013)第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林**、高*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荆州市荆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荆**征决字(2013)第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与李**、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罗**与公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人与荆州市国土局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沙市**主委员会与荆州**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通知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