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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监利县**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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