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监利县**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监利县水利局螺山电排站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罗**与公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人与荆州市国土局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许*与公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市**主委员会与荆州**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通知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原文书
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等与监利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等与监利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1)
淳于文梅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后香与荆州**委员会、荆州市公安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