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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于文梅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淳于文梅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行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淳于文梅因荆州市商务局没有依法规和政策落实其福利住房,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u0026ldquo;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u0026rdquo;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据此,上诉人淳于文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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