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荆州**经理部与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州**经理部因诉被告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