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植莲场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罗**与公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人与荆州市国土局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许*与公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市**主委员会与荆州**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通知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成兵与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石首市**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荆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杜**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