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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兵与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石首市**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兵诉被上诉人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及被上诉人石首市**村民委员会行政赔偿一案,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9日作出(2014)鄂石首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上诉人成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没有依据证明被上诉人石首市东升镇人民政府作出可诉的行政行为,上诉人成兵的诉讼请求没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据此,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恰当。上诉人成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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