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杜**不服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杜**于2015年4月3日,以所诉房屋征收请求事宜已协商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杜**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罗**与公安**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罗*等人与荆州市国土局再审复查行政裁定书
许*与公安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市**主委员会与荆州**理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通知及行政赔偿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李**与荆州**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董*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夏**、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洪湖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