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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杜**与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杜**不服被告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杜**于2015年4月3日,以所诉房屋征收请求事宜已协商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杜**书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杜**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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