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阮**与荆州**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阮**因诉被告荆州**理局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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