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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与监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原文书

审理经过

原告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监利县**民委员会因诉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监利县桥市镇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此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监利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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