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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申请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本院接收材料后于当日向其出具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告知其于7日内补正起诉材料,2015年5月12日起诉人龚**将补正后的材料递交本院,经释明后其仍坚持起诉。

原告诉称

起诉人龚**诉称,1968年至今受镇、村两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长期迫害,导致其人身、财产损失,特诉请:1、撤销2008年7月9日在公安县章庄铺镇人民政府主持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法重审;2、赔偿损失105万元;3、赔偿文革期间的损失60万元;4、退还110本法律书;5、被起诉人杨**退还2009年1月抢走的100元年关补助;6、被起诉人赔偿因镇、村原因而未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损失6880元;7、给予法律援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5条、第49条之规定,原告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行政机关侵犯起诉人的具体权益也不确定,不能认定起诉人为特定行政行为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案件范围,其提出的行政诉讼事实和理由也不具体和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龚**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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