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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政管理局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枣阳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讼,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李*,被上诉**政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王**,原审第三人枣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枣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枣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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