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诉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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