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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明诉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诉被告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明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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