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甲与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谷城县人民政府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甲要求被告谷城县国土资源局、被告谷城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