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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物价局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0000013号《孝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对相关证据及相关依据进行审查核实,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0000013号《孝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被执行人湖北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0000013号《孝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罚决定书》合法,本院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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