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大悟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大悟县民政局不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筹备申请法定职责一案,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大悟县民政局受理原告社会团体登记的筹备申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最**法院法(2010)446号《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书记员刘**担任记录。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方已受理原告申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黄进良欲成立大悟县正能科技应用创新协会,并已得到其业务主管单位大悟县科学技术局的批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有权批准机关大**政局申请,要求受理其成立大悟县正能科技应用创新协会的筹备申请。经多次申请,被告均未受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行其社会团体登记筹备申请的法定职责。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受理其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