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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舒海波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子之014年9月22日受理后万依法组成合议庭吉对辛请执行入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甲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约崇计生征字(2014)01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审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z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卫生如计划生育局于204年6月13作出的崇**征字(2014)01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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