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陈**、陈**因与被上诉人恩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施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施行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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