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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咸丰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起诉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梁**、咸丰县**民委员会、咸丰县**村民委员会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通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4年6月20日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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