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起诉被告咸丰县人民政府林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梁**、咸丰县**民委员会、咸丰县**村民委员会系本案利害关系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通知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于2014年6月20日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