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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与建始县公安局行政受理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春林不服建始县人民法院(2014)鄂建始行初字第0000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对公务员辞退等事项不服的救济途径,只能向上级机关申诉,未赋于相对人司法救济的权利。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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