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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行政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3)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本案在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相关事实须进一步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宣恩县人民法院(2013)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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