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4)鄂巴东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被上诉人巴东县野三关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胡**承包经营的土地系因修建经有效批准的巴野公路被征收,征收土地单位为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上诉人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实施了侵害其土地经营权致其无法耕种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其损失数额。一审法院以所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胡**一审裁定事实未查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