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计生汪**(2013)1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同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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