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计生汪**(2013)1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同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崇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徐**、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谢**等44人不服恩施市林业局林权登记发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请求撤销信访答复意见一审行政裁定书
欧**与恩施市人民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安置补偿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戈**等十五人确认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等165人与恩施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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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审判决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段练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姚*、胡泽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