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段练操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利计生汪**(2013)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同时提交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相关材料。本院在审查中,申请执行人利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