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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赵**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株洲**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株中法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撤销株洲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日作出的株征补(2013)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以“已与株洲市人民政府就拆迁一事达成了谅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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