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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利航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岳利航因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长沙**民法院(2013)长中行征初字第003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利航以“其已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岳利航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岳利航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岳利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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