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行立初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上诉人公布实施补偿安置公告,导致(2010)政国土字第125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失效的事实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违背立法目的,故意剥夺上诉人的诉权,且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告在2012年11月18日前未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3)第004号,导致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0)政国土字第1252号)失效的事实成立”,其实质内容是要求对(2013)第00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于2013年6月刘*等七人以该公告程序、实体均违法为由,已向原审法院提起过诉讼,要求撤销该公告。原审法院作出(2013)雨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等七人的诉讼请求。刘*等人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4)长中行征终字第00024号行政判决,驳回了刘*等七人的上诉。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2013)第00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均有法律羁束力,黄*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