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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公路法》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以及第69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6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等相关规定,可以认定道路交通工程的监督管理属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而不属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对苏**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投诉材料的书面回复中,对此已进行了适当、合理说明,履行了法定职责。苏**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苏**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应当依申请追加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但未予追加,程序违法。二、一审法院不依法审查被上诉人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故意混淆复议机关与原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违法转包工程并拖欠工程款单位许昌广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发证机关为国家住房和城乡**设部,上诉人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及《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请求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处理违法转包工程单位,未获答复;依法向被上诉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未获得正确结果,上诉人不服,故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涉案事实不清,作出了错误判决。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雨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上诉人向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的《申请书》,虽然采取了执法申请的形式,但实质上是对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转包的行为进行的举报,应当认定为信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服的,应按照信访事项三级终结机制来处理,不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同时,上诉人与许**莅公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初字第00100号行政判决书;

驳回上诉人苏**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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