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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征地补偿告知书》违法对上诉人房屋性质、面积进行了认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花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作出的雨征拆告(2015)2号《征地补偿告知书》,系就拟拆迁房屋的面积、补偿金额等事务性事项而向张**所作的调查说明,而非对张**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未对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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