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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龚**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告知合议庭,剥夺起诉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一审法院未经公开开庭径行裁定剥夺了起诉人陈述、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安置承诺书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确认安置承诺书为无效承诺书,或发回重审、另行指定其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上诉人龚**称在原审法院(2014)雨行执字第00110号案件中知晓本案所诉《安置承诺书》,并主张无效。由于该《安置承诺书》是由长沙**地办公室作出,长沙市**花区分局只是在(2014)雨行执字第00110号案中出示该承诺书,其本身并非作出该《安置承诺书》的行政机关,故长沙市**花区分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上诉人龚**坚持要求起诉长沙市**花区分局,故应裁定不予受理。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违反程序的上诉理由,因原审法院系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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