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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补充的新证据能够证明是长沙市高**管理委员会实施了强拆行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因认为长沙市高**管理委员会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戴**提供的证据不能指明具体参与拆迁的人员系长沙市高**管理委员会的人员,不能证明强拆的具体行为系该委员会实施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此后,上诉人在提起上诉过程中又补充提交了长沙高新区航天城拆迁工作指挥部组织机构人员表、航天城项目拆迁工作进度表、关于航天城扫尾项目强制拆违及腾地行动(第三批)的实施方案、致航天城项目拆迁户的公开信等相关证据材料,已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故依法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行立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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