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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张**、张**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行立初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对长沙市**道办事处、雨花**道办事处限期拆除自有私宅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不是对《通知》不服,一审裁定对《通知》进行了审查,曲解了上诉人的诉求.限期拆除自有私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张**、张**、张**、张**主张长沙市**道办事处、雨花**道办事处作出的限期拆除自有私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只有一份《通知》,而该《通知》仅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建议上诉人于2014年11月前排除隐患,并未对上诉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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