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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超越职权未立先审;上诉人2014年5月才通过信息公开知晓被诉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从上诉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获取之日起计算,故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周**已于2014年7月28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地字第新(2009)0033、003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原审法院已经作出(2014)岳行立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现周**再次针对地字第新(2009)00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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